發布時間:2017-11-6 9:53:47來源:青島知識產權政務網點擊:返回列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商務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8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青島市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我市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顚S?、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場開拓資金由青島市財政局和青島市商務局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確定資金安排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會同市商務局對市場開拓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商務局負責市場開拓資金的業務管理,組織、受理項目的申報和初審,提出市場開拓資金的支持重點、年度預算及資金安排建議。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支持對象:
市場開拓資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獨立開拓國際市場的企業項目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團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團體項目。
第六條 支持對象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企業項目的中小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青島市企業法人資格,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2.近三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3.具有從事國際市場開拓的專業人員;
4.未拖欠應繳稅收或應繳還財政性資金;
5.上年度有進出口業績,且進出口額在4500萬美元以下(以海關統計為準)。新成立的企業,自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起一年內可以不受是否有進出口業績的限制。
(二)申請團體項目的團體單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組織中小企業赴境外舉辦或參加經濟貿易展覽會、組織中小企業培訓的相關資質;
2.申請的團體項目應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3.未拖欠應繳稅收或應繳還財政性資金;
4、境外展覽會和企業培訓兩類市場開拓行為可以申請團體項目。參加申請團體項目的中小企業不得再以企業項目名義重復申請同一項目或內容的市場開拓資金。
第三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七條 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內容包括:境外展覽會,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各類產品認證,境外專利申請,電子商務,境外廣告和商標注冊,境外投(議)標,企業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境外市場考察等,支持方式為直接補助。
以上項目企業實際費用支出不低于1萬元。
一次國際市場開拓行為為一個申報項目,每個企業當年獲得支持的項目總數不超過5個。
同一項目已經獲得其它政府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八條 市場開拓資金具體支持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境外展覽會:
指中小企業參加的在我國境外及港澳臺地區舉辦的國際性或地區性的綜合或專業展覽會,以及經我國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在境外主辦的各類展覽會。
1.補助內容為展位費、參展人員境外交通費和生活費用。
展位費采取定額補助,一個標準展位(按9平方米計算,下同)補助不超過2萬元,每增加一個標準展位補助金額增加1.5萬元,最高不超過3個標準展位,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參展人員境外交通費和生活費用補助按照“境外市場考察”項目標準及要求執行。
2.企業參加團體單位組織的展會,可由團體單位代為申請。參加境外展覽團體項目的應全部為中小外貿企業,且數量達到5家以上(含5家)。
(二)企業管理體系認證:
指中小企業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業形象,通過專業機構認證,獲得相應認證證書,證明企業相關管理領域達到某種國際通行標準,主要包括ISO9000、ISO14000等。
補助內容為企業初次認證或認證證書換證當年的認證費,不補助認證咨詢、培訓、年費等費用。補助金額不超過認證費的50%,最高不超過1.5萬元。
每個企業同一管理體系認證在有效期內只支持一次。
(三)各類產品認證:
指中小企業為擴大產品出口,通過專業機構對本企業出口產品某些質量指標進行檢驗,并由專業機構出具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表明該產品達到特定目標市場的質量標準。產品認證必須由國外認證公司或經我國認監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注冊的分支機構或被授權的代理公司(僅限直接授權)進行。
補助內容為產品檢驗、檢測及認證費用,其它費用不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費用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5萬元。
每個企業同一產品認證在有效期內只支持一次。
【關閉】